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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摄影:遭遇陷阱并非只有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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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1:59: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件如梦如幻的婚纱,一幅完美的婚纱照,往往能让人重拾那份纯真和感动……现实中,一些不良商家正是借助人们的这一心理,给新婚夫妻设置陷阱。但是,根据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一旦中招,并非只有默认。

  陷入两难选择,新人有权索要双倍定金
  【案例】 2013年12月23日,梁含露与一家影楼约定,8天后前往进行婚纱摄影,婚纱由梁含露任意挑选,梁含露应支付1200元定金。可当梁含露与男友如期前往时,发现可供挑选的婚纱少了许多,甚至根本就粗俗不堪。而影楼表示,如果在此之外另选其他婚纱,则必须另行收费。原来,影楼对梁含露预设了两难选择式的陷阱:要么另行支付高价婚纱费;要么拒绝摄影,而其则可以借口梁含露不愿履行合同而“没收”定金。
  【点评】梁含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影楼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梁含露与影楼的服务合同中,就婚纱选择并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影楼恶意设置陷阱,使梁含露陷入两难选择境地,企图吞没定金或任意收费,明显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即真正的违约者是影楼而非梁含露。而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影楼不但无权“没收”定金,而且必须向梁含露给予双倍返还。
  面对钓鱼收费,新人有权拒绝二次支付
  【案例】毛姗姗与男友在一家影楼选择了一款5980元的婚纱摄影套餐服务,其中包括六本相册,每本相册18张照片。2014年1月6日,当毛姗姗前往影楼领取照片和相册时,看到照片中的自己青春靓丽、楚楚动人,且相当清晰,自然满心欢喜。可当她索要相关底片时,却被告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交付底片,如果毛姗姗需要底片,则必须加付费用。原来,影楼是想通过好照片来“钓”出底片费。
  【说法】毛姗姗有权索要底片并拒付底片费。姑且不论拍摄、冲印营业者在提供照片后,必须把全部的影像资料交给消费者,既不能够保留,也不能够在约定以外另行收费是一种行业规则,仅从合同角度上看,毛姗姗既然支付了摄影费用,那么与影楼之间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影楼已经把技术转化成商品,并卖给毛姗姗获利,有关相片的所有资料自然应当交由毛姗姗处置。如果影楼向毛姗姗收取底片费,实际上是一种重复性质的“二次收费”,这种行为不但违背诚信经营原则,且侵犯了毛姗姗的公平交易权。
  碰上得寸进尺,新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案例】 2014年1月18日,白如霜携男友在一家影楼拍摄婚纱照时,老板见他们郎才女貌、气质颇佳,稍加技术发挥,便完全可以将婚纱照用作广告宣传,遂提出只要他们同意将照片用于其店门口橱窗展示,便可优惠600元。白如霜与男友当即认可。可不久后,白如霜发现当地报纸及宣传单上也出现了该婚纱照。原来,影楼当时就已故意设套,然后借口在原基础上的进一步合理利用,得寸进尺地扩大对婚纱照的使用范围。
  【说法】白如霜与男友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鉴于白如霜与男友对影楼使用婚纱照的范围有着明确限制,即只是在门口橱窗,决定了影楼基于营利之需,得寸进尺地超范围使用,同样构成侵犯肖像权。
  遭遇健康杀手,新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 2013年10月4日,即林倩茹和男友在一家影楼婚纱摄影后的第四天,林倩茹便感到周身奇痒,经医院检查,才知道是被传染上了皮肤病,并因此花费了4000余元医疗费用。原来,店主为降低成本,低价吸引顾客,购进了一批二手婚纱,虽外表光鲜亮丽,但由于长期没有清洗、消毒,多处有许多发黄、发黑的污渍,甚至还有一些异味。林倩茹当时虽曾提出不能穿戴,但店主硬说不会有问题并将林倩茹拉进了更衣室。
  【说法】林倩茹有权要求店主赔偿。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婚姻庆典服务》也明确要求婚纱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店主却明知婚纱异常,极易感染疾病,却以低价吸引顾客,明显违法自身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即店主难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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