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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照片引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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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09:42: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2年,李某来北京旅游找了一家摄影服务部拍照留念。本案中,黄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修改其照片用作自己摄影部的广告宣传,从事营利活动,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李某来北京旅游找了一家摄影服务部拍照留念。2013年,李某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摄影部的经营者黄某当作招揽顾客的“样片”使用,于是将该摄影部和黄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将涉及原告的照片交还原告,并当庭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解析:肖像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人格权,任何公民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都拥有不可侵犯的专有权。一般来讲,公民的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肖像拥有权、肖像维护权等权利。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黄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修改其照片用作自己摄影部的广告宣传,从事营利活动,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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