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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传播图片,是否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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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9:41: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邀请摄影界相关人士在京举行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座谈会。会上广泛听取了摄影界各方人士关于《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送审稿》中,摄影作品的保护力度得到了有力加强,使摄影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进一步落到了实处。但是对于新媒体时代下,微博、微信中大量没有署名的图片,是否侵犯了著作权呢?若侵犯,该如何维护?
       《送审稿》中第四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四十七条  为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编写教科书,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

       第四十八条  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第四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报纸、网络媒体转发,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中国法制报摄影部主任居扬认为这项规定意味着在网络上的作品都将享受不到稿费。   

       于云天认为在全民摄影时代,怎样让自己的摄影作品受到保护,这个很重要,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来保护摄影人的合法权利。 解放军画报社社长柳军和中国人像摄影杂志社社长冀运表一致认为著作权法的修改一次比一次完善,一次比一次力度大,他们认为新媒体的出现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挑战,但是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新媒体的界定,比如微博、微信时代这上面发表的作品如何界定?初次使用、转载怎么算?互联网侵权后怎么处罚等规定比较含糊,发生这样的事件后,处理起来比较有难度,希望新的著作权法中能够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有所调整。
   
       北京电影学院摄影学院院长宋靖认为自媒体时代,摄影人在版权意识、权利维护方面的意识还比较薄弱,许多作者不知自己的作品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许多人直接将自己拍完的照片发布在微博、微信上,或者发到朋友圈等平台上,自己发布的时候并没有署名,那么别人就轻而易举的转载,这也造成了影像市场的混乱。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作者的版权意识提高了,就会从基础上避免一些侵权事件的发生。所以,我认为立法很重要,普法同样重要。普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高校更是义不容辞的。对于著作权法应该大力推广、大力普及,全摄影人都要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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