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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规定》(修改稿)向社会征集意见,规定中拟将照像馆(婚纱影楼)等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为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原省卫生厅和省法制办制定下发的《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规定》(吉卫发〔2011〕344号)进行了修改。现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
《修改稿》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将以下场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公共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旅店、对外营业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公共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足浴),不含婴儿洗浴。
美容、美发、美体场所:理发店(含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含护肤、美容,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美体场所。
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网吧、儿童乐园、照像馆(婚纱影楼)。
体育健身场所:体育馆(含武术馆、滑雪场雪具大厅)、球类(训练、比赛、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游泳场 (馆)、保健按摩场所。
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大型购物场所、保健品店、书店、室内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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