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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日照片被弄错
宾朋看照片误认为走错
今年夏天,丹东市消费者刘丽(化名)在婚纱影楼预交4280元接受婚纱摄影服务,双方约定8月18日交付照片。
交付定金后,经营者未按承诺在8月18日之前完成照片制作,导致刘丽在8月22日结婚当天,经营者在彩虹门上粘贴的及婚礼现场大厅摆放的照片不是消费者本人的照片,DVD婚纱摄影光盘也不是刘丽本人。
刘丽认为,其所照照片在婚礼上没有及时用上,照片的费用等于白白浪费,而且严重的是,导致婚礼中止,错过婚礼吉时,宾客看照片还以为走错,议论纷纷,现场有混乱现象,致使其在精神上受到伤害。
在双方协商中,经营者态度不够积极,将责任推脱到本店员工身上,只同意给予赔付消费者388元孕妇照一套。
刘丽不同意经营者的赔付方式,随后向消协部门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消协调解,婚纱影楼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2000元,消费者表示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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