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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反映,一个多月前她与众同学好友共45人前往温州龙湾区永中一摄影店拍摄同学录照片,委托其制作成册以便留作纪念。但是当她去领取相册,想要拿走相册中照片的底片和剩余未处理的原片时遭到了拒绝。对此,店方声称要拿走底片的话,每张还要缴纳10元的加工费。提供底片另收费究竟是“行规”还是霸王条款?陈女士将这一情况投诉到了12315。
永中中心工商所接到投诉后,马上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协商。在调解过程中,店方称其制作的相册中共放置50张照片,这些照片是从摄影师拍摄的近千张照片中精心挑选而出,由于其余未采用的照片会大量占用照相机的内存,通常摄影师在挑选之后会将这些无用的照片删除,所以无法提供这些照片的底片。如消费者索取底片,需要收费,乃是摄影界的“行规”。消费者陈女士则表示,当初支付的费用,已经包括其拍摄、后期制作及底片所有服务的费用,店方无权再另行收费。而未被采用的照片没有经过她们的同意,也不能擅自处理。
对此,调解工作人员认为,摄影不仅包含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消费者的肖像权。摄影店受消费者委托拍摄的照片属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消费者)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既然未作合同约定,所拍照片的著作权应推定归摄影店所有,而消费者享有肖像权。摄影店在营利性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时,需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若双方没有具体约定,影楼必须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底片。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摄影店在相册中额外再添加25张照片作为附赠,并将这些照片的电子版刻录成光盘送给陈女士。陈女士对此表示满意,同时对工商部门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态度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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