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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摄影新标!六城区居民社区不准开办影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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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09:43: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从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获悉,北京市摄影行业经营企业有了新标准,今后城六区开办综合摄影馆、工作室至少需要100平米,居民社区及每平米承重低于350kg以下不能开办影楼,而且拍照、接待等使用功能要分开。提供单项服务的社区便民网点,影室面积不低于20平米。

  据了解,数字摄影服务从拍照、后期制作到产品交付都与应用科技的实际相结合,有了明确的数量标准。如:除拍照证件照外,摄影经营者要具备2000万像素以上的数字相机,拍照大型合影需有大型相机或数字长条相机。此外,新标准对数字照片产品的规格、尺寸、与规定的文件量以及分辨率相联系等都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据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办摄影企业的经营者需要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行业知识。通过政策引导,摄影企业将实行分等定级。企业根据开办的等级确定管理干部和员工的技能水平和结构配备。‘专家治店’将成为未来摄影企业的主要特征。”同时,婚礼拍摄、策展机构也被纳入了摄影管理范畴。展会和企业合同订单收取定金超过一定数额,要由第三方平台做保障。


  此外,按照新标准要求,网络经营必须要有明确的注册地址和实体照场。

  以下为新标准具体内容,来源北京摄影协会官网 www.bjsyhy.org
  
  北京市城六区摄影行业开业经营规范(试行)
  (京摄协2016.HG-0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首都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要求,加强本市摄影行业经营规范化体系建设和诚信建设,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摄影行业标准《照相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10269--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摄影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摄影服务规范(SB/T.10438.1-2007)》、《第2部分摄像服务规范(SB/T.10438.2-2008)》、《第3部分照片输出服务规范(SB/T.10438.3-2009)》、《第4部分摄影器材销售服务规范(SB/T.10438.4-2008)》;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摄影业服务操作规程(DB11/T103-2008)》、《摄影业服务质量要求(DB11/T104-2008)》;遵照《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建设北京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摄影服务业而设立。内容包括总则、摄影行业准入条件、经营管理规范、岗位服务规范、其他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内容适用北京市城六区(即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摄影服务企业。

  第四条 本规范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本规范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摄影业是指:运用照相机、感光材料及其它介质,在室内外拍摄人物、静物产品及风光等;运用冲洗设备、打印设备输出影像图片;运用计算机从事图像处理;运用装裱机械或手工工艺塑造可视画面形象的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包括摄影公司、照相馆、影楼、图片社、摄影工作室、婚庆摄影服务机构、以及为推广业务设立的网络平台、策展机构等。

  第二章 摄影企业开业条件

  第六条 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开业标准

  1.摄影冲印企业应有固定的、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米。营业室与摄影室、工作室、更衣室、化妆室等各功能要分开。从事专项摄影业务经营的社区便民服务点、大型商业功能区,影室面积不低于20平米。居民社区住宅每平米承重低于350kg不适合开影楼(或工作室)。网络经营必须有明确的注册地址和实体照场。

  2.具备开办摄影经营条件的单位,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要与所开办的营业规模相一致;
  (2)企业总部(经营中心)不能建在分店;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根据劳动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招用技术岗位的员工;
  (5)遵守税务、卫生、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有完善的设施和管理。

  (二)技术要求

  1.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至少配备单镜头反光系列以上等级的相机一台,提供数码摄影服务的摄影组织,应配有2000万像素以上的数码相机,不少于一台适用的电脑及专业软件,提供广告(商业)摄影、团体摄影服务的组织,应配备有中、大画幅相机或宽幅相机、长条转机(专门拍照证件除外);

  2.证件照影室不少于三只摄影灯具,儿童照影室不少于4只摄影灯具,专业儿童影室要有与儿童相适应的温、湿度,光照条件和空气质量,婚纱照影室、背景、摄影灯具、道具等功能要齐全具体见《北京市摄影业经营服务要求和等级评定(京摄协2016HB-0907)》;

  3.有消毒处理拍摄用服装服饰的设备、设施;

  4.有合理的上下水设施,废水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使用化妆品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摄影冲印企业开业应熟悉了解行业准入有关规定,接受开业指导;

  (二)摄影冲印企业开业应熟悉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照相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10269-1996)》以及首都功能核心区具体要求,国家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88),感光材料废物及药品等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种有害废物,应当有专门的贮存容器,分类收集后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定期、集中处置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摄影企业经营管理

  第八条 摄影企业要按照开办的服务等级,配备相应等级的经营技术人员具体见《北京市摄影业经营服务要求和等级评定(京摄协2016HB-0907)》。

  第九条 摄影企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悬挂下列服务标识: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
  (三)服务项目、服务样本及收费标准(不可手写);
  (四)服务提示;
  (五)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
  (六)字号牌匾文字书写要规范、醒目,有艺术性;
  (七)使用规范价格表,价签书写规范,商品码放整齐,货价相符;
  (八)经营场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
  (九)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相应规范程序操作:

  (一)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本企业技艺水平的样片,介绍照片的制作周期、风格、质量和服务价格;

  (二)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为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其内容包括拍照日期、联系方式、服务内容、规格尺寸、数量、价格以及选样和交付照片的日期,经手人等。对消费者所提出的特殊服务要求需注明,提示本企业保存产品的最长时间;

  (三)无论在店内或展会订单收取顾客定金超过总金额10%的,应委托第三方平台管理;

  (四)顾客持订单来店接受服务之前,接待服务人员应与顾客重新核对订单内容;

  (五)化妆人员要按照服务单据提供服务,根据消费者的特点和要求合理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化妆品,按顾客要求化妆造型,如需增加收费项目,应事先说明;

  (六)摄影人员应进一步与消费者核对拍照的具体要求,并按照要求为顾客拍照;

  (七)被摄人物面部整修,痦、痣、胎记等的去留应与消费者进行沟通确认,并记录在工作单上;

  (八)对消费者提供的底片、照片、数码文件等进行质量检查,并向消费者说明其制作效果,对存在缺陷的来件,应在服务单据中注明并告知修复的收费标准;

  (九)数字冲扩要使用数字显示设备直接向顾客展示影像资料,确定冲印要求,要提醒顾客将影像资料进行备份,经营者对下载的数字影像文件作备份后,把源文件资料及时交还顾客;

  (十)按规定期限为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相关产品,妥善保管其底片、照片、数字文件;

  (十一)顾客未选中的照片及次、废品要采取删除、粉碎等方法销毁;

  (十二)顾客取件时,应向顾客展示数字载体文件和照片,并提示顾客备份,取走的文件出现问题,如文件不显示等,一周内可到商家下载;

  (十三)拍摄的数字文件应保存三个月;

  (十四)外景拍摄要与消费者有安全约定,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

  (十五)预约外景拍摄,要与消费者就拍摄地点、交通工具、费用等进行详细沟通。

  第十一条 对于消费者认为有特定意义的珍贵照片,根据消费者提出保值的需求,可实行保值服务。即由消费者提出照片、底片、胶卷或数字影像的价值,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书面保值协议,保值服务费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符合行业开业标准擅自开业经营;
  (二)未明示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事先说明的收费项目、加工方法和服务方式的行为;
  (三)非法占据公共场地,强拉顾客拍照,以误导、欺诈、蒙骗等违法行为招揽顾客,非法牟取利益;
  (四)宣传、展示等活动不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经营“三无”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伪劣设备和材料;
  (六)技术工种人员无本职业上岗资格;
  (七)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知情权等违法行为;
  (八)做虚假广告宣传;
  (九)在营业场所开放吸烟;
  (十)用购买的样照作为本店技术标准误导顾客消费;
  (十一)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咨询的有关问题,应当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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