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写真著作权归属归起争议 摆放他人作品是否侵权 东方图片社给两名顾客拍摄了一套婚纱照,此后不久,顾客来到婚庆摄影中心加洗了上述照片一套,并且暂时寄放在摄影中心。摄影中心将加洗后的照片摆在营业大厅内,东方图片社发现后,认为摄影中心未经许可,为招揽顾客,以营利为目的,将东方图片社拍摄的照片挂在自己的营业大厅内,误导消费者,侵害了东方图片社对照片享有的著作权。摄影中心认为,为人照相是一种有偿服务,照片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照相馆和摄影人均不享有所摄照片的著作权;他们受人委托加洗照片,并没有以此招揽客户,更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摄影人享有著作权 未经许可使用属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东方图片社对上述婚纱照享有著作权。摄影中心将东方图片社所创作的婚纱照摆放在营业大厅中,足以造成他人误解,构成对东方图片社署名权和使用权的侵犯,依法判决摄影中心立即停止侵害。
律师讲法: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案例中的婚纱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调整和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东方图片社对婚纱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顾客本人复制、展示自己的照片,无需经过摄影者的同意,也无需在照片上进行署名。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享有该照片的使用权。 摄影中心将照片加洗后,放在自己的营业大厅。由于摄影中心和东方图片社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摄影中心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摄影作品是摄影中心创作,侵犯了东方图片社的署名权,同时也侵犯了该作品的使用权,应该立即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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