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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影楼做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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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08:59: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案件情况】201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在互联网上进行检查时,发现海南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开设的“××经典”网站中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明,当事人在互联网开设“××经典”网站,进行婚纱摄影产品的预订和其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2010年1月,当事人在未参加任何实际的评比活动的情况下,以1500元(每件证书500元)向自称是“中国品牌质量管理评价中心”和“中国中小企业名牌培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换取了“全国诚实守信示范单位” “中国婚纱摄影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全国重质量、守信用品牌企业”三个证书,并在网站上宣传。

  同时,为了扩大企业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客人购买其产品,在其网页的品牌介绍栏目中宣称“海南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一家五星级时尚婚纱影楼,在服务、风格、摄影、礼服、产品上拥有同行业无可比拟的实力”,在所获荣誉页面里宣称“海南某纱摄影有限公司是三亚地区口碑最好、占地面积最大的影楼”等内容。

  当事人无法提供“五星级”“口碑最好”“最大”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无效证书中的内容放在其网站主页上,对外宣称是其获得的荣誉,以此经营婚纱摄影产品、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在网络上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已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婚纱摄影行业中虚假宣传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如宣称是“首创”、“独家”、“最佳”、“第一”等,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品质夸大到极限,干扰消费者的判断力,以具有明显排他性的宣传用语,达到侵占同行经营着市场份额的目的。

  本案难点在于当事人获得的证书是否有效。当事人通过出钱来换取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中“(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的规定,上述的评选结果和证书都是无效的,不得对外进行宣传或作为宣传的依据。

  并且上述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从2010年发证至案发日(2014年9月)止,已超出有效期两年八个月。另外,当事人宣称“是三亚地区口碑最好、占地面积最大的影楼”等内容,使用夸大的词语,妨碍了同行业的公平竞争,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消费提示】由于海南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优势,特别是三亚地区的婚纱摄影,在全国都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在同地区同行业间的竞争也较为剧烈。消费者在订购相关服务时,不要被商家各种夸大或虚假宣传所吸引,要注重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合同格式条款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价格中包含的服务项目以及自选收费项目、违约责任、退款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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