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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未经许可将女子性感写真发微信 赔偿对方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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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09:29:3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今年初,市民童小姐在影楼拍摄了一组写真照。然而直到前两天,她才发现影楼未经许可,擅自将她的写真照充当样片,在店内、宣传单及微信上推送宣传。昨日,工商部门介入此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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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真馆擅用顾客“私密照”做宣传

  童小姐告诉记者,她学的是表演艺术专业,想拍些写真照作为青春留念。今年1月中旬,她找到芦淞区铭放写真馆,花800多元拍摄了一组写真照,其中还包括部分性感私密照片。

  然而,直到10月17日,在外地出差的童小姐突然收到朋友发来的微信截图,对方称在朋友圈中看到了写真馆的推送广告,其中包括1张童小姐的性感照片。

  得知此事后,童小姐很气愤,她说拍摄期间,摄影师曾提出想用她的照片当样片,但考虑到部分照片私密性强,便婉拒了写真馆。没想到,写真馆仍然在未经同意下,擅自用她的照片做宣传。她翻阅写真馆微信号,发现从今年3月起,该馆就已经将她的照片晒出。

  10月18日,童小姐赶回株洲,来到写真馆质问此事。她发现,写真馆不仅用她的私密照片在微信上做宣传,还在店内样片本上及宣传册上使用了其余部分写真照。童小姐当即要求写真馆删除微信上所有包含她照片的广告,销毁所有样片本和宣传册,并赔偿损失。

  然而,写真馆不愿销毁样片本和宣传册,更不愿经济赔偿,只答应童小姐删除微信广告,并再免费为她提供一次写真服务。对此,童小姐一口回绝。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童小姐无奈之下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工商调解,写真馆赔偿3000元

  昨日工商人员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写真馆老板纪先生承认,使用童小姐照片做宣传,是因为摄影师认为这组照片拍得好,但并未获得童小姐最终同意。纪先生认为,公开宣传“有利于提升童小姐知名度”,因此不愿赔偿。

  童小姐则坚持认为,写真馆未经准许使用了她的照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此外,微信广告中还出现了1张她本人的私密照片,对她造成了困扰及精神损失。

  最终经过调解,写真馆删除微信上所有含童小姐照片的广告,赔偿童小姐3000元,并返还800多元拍摄费。童小姐则同意写真馆保留含有她其余写真照且已印制好的样片本和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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